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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提标”能与水质“达标”划等号吗?

2016年04月02日09:17 

一、排放提标只是一种水质达标途径和管理手段

水质达标包括污染源治理、择段排放、生态流量调节、区域排放总量优化、排放限制和水质限制河段划分等系列手段,这是世界水污染治理同行都了解的水质规划学科内容。

排放标准只是水污染治理大系统的一个环节。这个大系统是:以水质标准为核心,对实现水质标准的水域功能、控制断面有具体规定;依靠环评对空间布局、行业总量、市场准入进行导向;防治规划对优先控制单元输入响应有结论,治污重点有方案;排放标准只对水污染源治理最佳实用技术和可行技术水平提出执法要求。该文无视排放标准在水污染治理大系统中的位置。把一个环节提升到核心地位,有弊无利。

二、排放提标落后于排污许可证的新作用

艾迪机器市政污泥泵.png

国家排放标准执法保底线,排污许可证精细管理,是本届政府实现水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有了排污许可证,全国固定污染源实行一厂一个排放限值,才使特别限值有了科学体现,因地制宜、因水而异。有好技术尽可以在排污许可证的从严要求中发挥作用,为什么非要在国家排放标准中搞一个特别限值不可呢?该文处处强调技术创新,为什么不支持排污许可证的创新呢?

在我们重建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体系时,要确保排污许可证的执法作用:一是依靠战略和规划环评为流域和区域发展总体布局、主要行业总量控制、污染企业准入要求规定控制目标;二是用地方标准弥补国家标准难以适应的地带性特征、经济发展阶段差异性特征,用排污许可证体现对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和严于标准的个性化控制;三是建立污染源与环境质量目标的输入响应关系,逐各污染源进行对改善环境质量的影响分析,分排放口规定一年内不同时期、不同时段允许排污的种类、总量、和单位时间最大允许排放浓度,给MBR技术留下了充分显示效益的最大空间。

三、多项指标排放提标与水质达标需求不一致

该文把排放提标上升到水污染治理核心位置的理由是MBR技术可以将排放标准提高至地表IV类以上的高品质再生水,这里有一个IV类水标准应怎样理解的问题。IV类水核心指标是溶解氧达到4mg/L,MBR怎样达到?IV类水没有悬浮物指标,排放限值为什么要定这项指标?IV类水大肠菌群指标由于国情一直未考核,为什么不区别对待?COD一直准备用BOD替代,为什么在排放提标中无依据的制定世界最严的限值?一直备受争议的总氮指标,则无视排污去向,和营养物价值,坚持按再生水标准控制?因为有MBR技术可以治理到所谓IV类水,排放标准就可以不分排污去向,不分受纳功能区,全国按特别限值、一级A回用加严指标,如此等等。该文所理解的IV类地表水并非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所要实现的地表水水环境、水生态功能对水质的要求,而更多的是从MBR技术所能实现的出水要求去考虑排放提标。MBR技术目前达不到排放提标与水质达标划等号的水平,就不得不混淆地表水、再生水、处理厂出水的差异,似是而非的提出污水处理厂达地表水IV类标准的指标,这样做不仅不能使排放标准有助于优化地面水水质达标措施,更不能让排放提标成为水污染治理的核心。

四、排放提标夸大了膜技术治理黑臭的作用

该文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在哪里,排污就在哪里,哪里就会形成黑臭水体”,引申一下这个结论,污水处理厂只要采用MBR技术,实行排放提标,就不会形成黑臭水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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